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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合同计算错误 法院发函补投保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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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因在10年前向投保人出具了错误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导致9年后投保人退保时获得的退款反而比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的赔偿还多。近日,朝阳法院在连续审结3起因此引起的纠纷案件后,向中国人寿(601628行情,股吧)公司发出了司法函,建议公司对其余投保人制定专项解决方案。

  1997年,王先生向原中保人寿公司投保了“88鸿利终身保险”,该险为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按照合同约定,该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费7340元。投保人在10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为2万元加保费之和,10年后递增。但如10年内投保人要求退保,只能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金额退款,不支付利息。

  2007年,王先生在投保9年后要求退保,按照保险公司当年出具的现金价值表,保险公司应给付退保金为28548.60元。

  王某的退保要求遭到中国人寿的拒绝,理由是当年因电脑故障,保险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发生错误,要求撤销错误的现金价值表,按正确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王先生拒绝后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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