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新政在2013年继续发酵。2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债权投资计划发起设立从过去的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意味着险企债权投资计划发行门槛的再次降低。
根据《通知》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下称“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助于提高债权投资计划发行效率和透明程度,厘清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的风险责任,进一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债权投资计划发行门槛经历了审批制到备案制,再到现在的注册制,保险监管机构逐渐将选择权和风险承担的义务交给市场,体现其“监管后退、市场向前”的监管思路转变。
2006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中国保监会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2009年4月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对这一规定则变为“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审核制实现了向备案制的转身。
而在2012年10月发布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中,则出现了“注册”的概念,即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指定机构报送材料,依规注册或备案。
此次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建立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机制。
但同时,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对交易结构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债权投资计划,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督促发行人充分评估、揭示和披露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
在投资环境不佳的市场环境下,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债权投资计划由于稳定且较高的收益率正成为险资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
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运用累计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而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基础设施投资仅占4.73%,离投资比例上限距离尚远。(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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