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通知是因“找不到”具体地址
就在记者打算辞别姜先生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杨先生上门了几天前,这位杨先生刚刚接手处理姜先生关于合同悄然“被中止”的申诉。
杨先生告诉姜先生和在场的记者,之所以没通知到姜先生,是因为那时接手姜先生保单的正好是一位外地来的新业务员。当时,这位业务员来到姜先生所在的莲秀里龙江大厦,但是找来找去最终也没能找到姜先生具体地址的位置,最后只好无功而返,回去后也没能很好地把情况反馈给公司,以至于此。此外,公司在2011年之前进行过一次电脑系统升级,或许由于某些原因,合同正本中姜先生的电话未能录入系统中,所以也没能电话通知。
杨先生表示,鉴于这些原因,公司愿意将姜先生的保险恢复有效,期间产生的利息将由公司负担。
律师:
保险公司有义务催促缴交
在采访中,杨先生还提到,出现这样的情况,固然有保险公司服务上的不到位,但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保险公司,因为,按照合同条款第十五条“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自身也是有义务主动做好缴费的。
不过,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告诉记者,出现这样的局面,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不仅仅是“服务不周”的问题,先不论不同公司、不同保单、不同合同的具体规定如何,从大的层面来说,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方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到位时,另一方有义务催促其履行或履行到位,在此“催促过”的基础上,依旧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到位,才可以终止合同。
此外,对于保险类的纠纷,投保人还可以直接向保监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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