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细化为股票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以及衍生品运用等七类,并要求各类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保监会可暂停或取消已备案的能力资格。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称,此前险企在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资质要求上规定比较模糊,而实行牌照化管理,意味着各类投资的规定将更加细化。只要满足相关的牌照规定,险企就可以进行相关投资。
除了实行牌照化管理之外,《通知》还从评估程序、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对投资进行更为严格、专业化的管理。(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