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5点买了交强险,出了单子,晚上9点半,车主彭先生把车子借给朋友章先生开,结果撞了,伤者把他俩和保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不料,保险公司竟在法庭上强辩,以没到次日零点生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昨天,大足区法院透露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你猜,最后怎么判决的?
投保当天撞车
合同未生效不担责?
去年初,彭浩买了一辆新轿车,在车管所登记,等待新号牌出来期间,使用的是临时号牌。
去年1月13日17点04分,彭浩来到某保险公司永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出了单子。
当天,彭浩将车借给朋友章舟。
“浩儿,我追尾了,咋办?”晚上,彭浩接到章舟打来的电话,心头一紧,保险还没生效的嘛,咋在这个节骨眼上出事啊!
原来,当天21时30分,章舟开着彭浩的新车,和杨冲驾驶的摩托车追尾,造成杨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巡警勘察现场出结论,章舟承担本次事故全责。
彭浩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对方说,保单没有生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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