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研究扩大投资渠道。根据11号令的规定,与三会协调,正在研究将一些投资风险比较小,最近几年市场表现一直比较好的投资产品,纳入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扩大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选择空间,更好地实现多元资产配置,提高投资回报。
四是加强部门指导和市场引导。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我们近年来特别强调要更好的履行职责,注重服务质量,不仅要追求相对收益,也要保证绝对收益。在保证绝对收益方面,过去强调的不够,通过对投资收益比较低的年度表现来看,我们提出这样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就是不能出现负收益,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收益。在这个问题上,我曾在会议上以及公共场合交流时多次提到,我们设计了一套这么复杂的制度,聚集了这多专业人员,如果投资收益还赶不上同期银行存款,就无法向委托人、受益人以至社会交待。同时也要发挥市场引导作用,考虑进一步改进信息披露办法,比如增加披露内容,扩大披露范围,提高披露频次等等,目的是要增强机构之间的可比性,促进各机构的有序竞争。这个问题上去年开始我们就在广泛地听取意见,机构的意见很不一致,有的机构认为应该披露得更具体一些,频率更高一些,但有些机构甚至要求不披露或者缩小披露的内容,反差很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将在积极听取意见之后做出一个决断。大的方向还是要加强信息披露,特别是机构的投资收益,虽然不能完全反映机构的投资指标和绩效情况,但总是有一定的可比性,让我们的企业职工和受益人以至社会能够更多地了解到各个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做出比较和选择,同时对机构也是一种促进和推动,也帮助企业和员工了解更多情况,掌握更多信息,加强对管理人的考核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