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允许其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后文则首次提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可发行
养老金产品,即后端集合模式。
新政增加的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此外,企业年金还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此前,企业年金可投资范围仅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
万能险、
投连险、基金、股票等品种。
一位
养老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以前企业年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收益主要“看天吃饭”。上述渠道的放开相当于打开了部分一级市场,能够配置收益率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债权计划,对提升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大有好处。
不过,新政对于企业年金新增的可投资品种进行了严格要求。例如,企业年金可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限于保本类,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信贷资产等。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设计发行的单一信托,投资合同需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等。
后一文的重要性在于,打开了“后端集合模式”的大门。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主要实行前端集合模式即集合受托模式。两者区别在于,前端集合模式下,受托机构全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后端集合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加强了投资管理人的作用。也就是说,在新的模式下,拥有投资管理人牌照的企业年金经营管理机构将比以前拥有更大话语权。
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30日,托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为4198.61亿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金额为3966.68亿元,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额134.99亿元,加权平均收益率为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