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2日下午,准备去市场买菜的川籍打工妹何文秀坐上了从由该市大涌镇叠石往沙溪镇中心市场方向的公交车,但当该车行至沙溪镇龙瑞民乐福对开路段时,司机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便打开了车门,导致她由车上摔出车外,头部着地。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她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方才出院。去年7月,她被鉴定为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九级伤残。同年8月20日,她将该车司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扣除
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后,超出部分由司机李某和隆都运输公司连带承担。
中山市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公交车在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承保了公交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应当在交强险的各赔偿限额内,对何文秀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司机李某所在的隆都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隆都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2.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案发时何文秀是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上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何文秀是因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导致由车上摔到地上而受伤。“这个过程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事故发生的瞬间何文秀并未完全离开车辆,她的下车动作并未完成,所以仍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所以只能以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损害发生时何文秀是否在机动车上作为判断条例规定的车上人员。何文秀从公交车摔到地上导致颅脑损伤,也就是说,她的头部触地之时就是事故发生的时候,也是损害发生的时候。那时,何文秀并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新闻发布的李志金介绍,车上人员受伤,交强险是不赔的。乘客从车上摔下,算不算车上人员?车上人员如何认定?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仍然选择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