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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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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销售交易行为,有关部门出台了新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条例对其中的两条内容作了修改,将于8月1日起施行。
  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别作出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七条第一款内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删除了此前“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的内容。

  此外,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中由原来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修改后的《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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