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第七条第一款内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删除了此前“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的内容。
此外,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中由原来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修改后的《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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