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7时许,某公司员工朱先生骑电动车去公司上班途中突然倒地不醒。警方接警后会同120救护人员将朱先生急送医院救治,但不治身亡。同日,经公安机关进行尸检,确认朱先生死亡原因为猝死。
朱先生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企业认为是意外死亡应该获得保险赔偿金,结果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称“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企业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近日,金山区法院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请。
朱先生所属的公司曾于2009年5月5日为其139名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平均每人为6万元,朱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员。同年12月19日,公司组织员工体检,朱先生经体检身体正常。公司认为应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却遭到拒绝。于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死亡赔偿金6万元。
法律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朱先生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并不是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对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朱先生的死亡,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不属于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
慧择提示: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以及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并不是遭受意外伤害保险,所以这件案件会以法庭驳回申诉而告终。但是拥有意外险,还是可以减轻人生遭遇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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