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4日,被保险人刘某在中国人寿成都分公司投保国寿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37.5万元,交纳保费510元。
2013年1月20日,刘某因昏迷、败血性休克在台湾马偕纪念医院死亡。6月,国寿成都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身故保险金340409.48元,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在该案例中,被保险人身故,赔付之后保险责任即终止,那么在没有身故的赔付案例中,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在未身故的案例中,保险合同有时候有效,有时候终止。比如发生重大疾病险,它的条款较多,以前是按照基本保额的两倍赔付,而身故是按基本保额的三倍,所以基本保额还有所剩余,因此合同继续有效,而且(重大疾病)还豁免保费。”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业务管理中心理赔部经理林强在访谈中讲述了赔付之后保险合同终止的例外条件。
同时,林强表示,目前重大疾病险种有了新的规定,有的是按照两倍或者一倍赔付,但也有赔付完成合同即终止的情况,具体要看被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合同的版本与时间,但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赔付,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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