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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色
特有十种轻症保障、满期返保额加红利的重疾保险
被保险人年龄30天至5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至55/至60/至65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可购地区北京上海天津查看可购地区
商品详情除外责任大童提示投保案例资料下载买家问答
保障类别商品条款摘要解读同类产品功能评价
健康1、患40种
重大疾病/手术之一,获得附加险保额的重疾保障金;
2、患10种轻症疾病/手术,以发生的与该种轻症疾病治疗直接相关医疗费用的50%给付,但最高不得超过附加险保额20%的轻症医疗金;轻症发生赔付后,其他重疾保障项目仍继续有效。
身故身故按主险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养老保险满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将满期金全部领取,或转换为逐年领取的年金。
理财1、未患重疾,保险期满时可领取保额对应的满期金;
2、每年享有分红收益,可现金领取,也可累积复利生息;
下列状况造成的保险事故,是保险公司在条款中列明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