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以下所列1-6项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项和一次为限。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的,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前乘坐、驾驶自驾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因下列(一)至(十三)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因下列(一)至(十五)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九)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四)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五)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身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规定
(一)保险期间:30年
(二)承保年龄:18~50周岁
(三)交费年期:10年,限年交方式
(四)职业类别:1~3类
(五)保额限制:以万元为单位,每份10万元,每人限一份
投保示例
张先生今年30岁,工作稳定、有房有车,为了自己开车出行更有安全保障。选择“国泰百万身驾
两全保险”,张先生每年交费1998元,交10年,保障30年,即可获得下列保险利益:
驾/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障:10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30万;
航空意外身故保障:100万;
一般身故保障(例如疾病):1.25倍所交保费;
其它意外身故保障:20万;
以上1-6项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项和一次为限!
张先生算了一笔账,10年累积所交保费19980元,满期生存返还24975元,不仅在30年内拥有海陆空全面保额保障,而且还额外获得4995元利息,真可谓
两全其美!
(本说明中的权益保障均为简要概述,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以保单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