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新洲人,去年5月,她在某寿险新洲支公司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保险期30年,保险额15万元,约定一年内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付保险金15万元。今年3月,刘某不慎失足坠入举水河溺亡,警方调查结论为意外死亡。
事后,刘某丈夫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今天7月,他向新洲法院起诉。
某寿险新洲支公司拒赔理由有三:刘某系智力三级残疾人,从小患有严重智障及癫痫病,无劳动能力,不具有订立保险合同主体资格,故保险合同无效;刘某投保时隐瞒了患有严重智障及精神疾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刘某进行了提示说明,刘某已经阅读了解保险条款。
此外,张某系精神病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据了解,刘某还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另一寿险公司各投保一份人身保险。这两家公司也因样理由拒赔。
三大理由判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存在三级智障,但又称刘某已经阅读并了解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和投保提示书等内容,由此可认为保险公司应知刘某在投保时无语言障碍,能表示真实意思,而三级智障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认为有解除合同的事由,应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张某申请理赔前,保险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故认定保险合同有效。
刘某投保时是否隐瞒病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预制填充式格式文书,投保人是被动的,事后不可能了解相关内容。按相关规定,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此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已经询问、提示义务,无有效证据证实。
对于张某患有精神病问题,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张某在诉讼阶段仍患有精神病。
昨日,法院判决,某寿险公司新洲支公司给付张某15万元保险金。(文章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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