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被保险人潘先生手推自行车在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洪湖二街由南向北步行,在路口与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潘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潘先生生前所在公司在国泰
人寿保险投保一年期团体
意外伤害保险和国泰团体一年定期保险,保额共50万元,年缴保费合计323元。由于是死亡案件,需要确定死亡真正原因,
国泰人寿理赔调查人员第一时间前往于洪交警支队向出警交警了解出事经过。因事故地点为灯控十字路口,当事双方交叉方向通行,事故原因与是否遵守信号灯通行有直接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哪一方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所以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已确定是意外交通事故,排除了他杀以及自杀行为。最终,国泰人寿履行保险责任,应赔付被保险人家属理赔款50万元。
随后,国泰人寿理赔人员与客户家属进行联系,对客户家属进行安慰,并告知如何尽快办理理赔所需要的材料。理赔人员将家属递交的理赔材料上传至总公司核赔中心。
由于潘先生在购买保单时指定了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根据遗产继承法对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一一核实进行了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