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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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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好不好?35种重大疾病保障,10种特定疾病保障,高额意外身故保障为您保驾护航。品质生活,从鸿康2013开始!
  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
 
  【保险产品特色】
 
  交费短保障长:交费10年,保障30年
 
  观察期180天:观察期为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
 
  高额返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返还鸿康两全(2013版)与附加重疾险所交保费的130%
 
  重疾全面“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额外增加10种重疾保障,同时新增10种特定疾病保障
 
  高额意外:意外身故额外赔付最高达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额的400%
 
  【保险案例】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以下简称组合计划),其中“鸿康两全(2013版)+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700.2元;“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48.6元;10年交,保险期间30年,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保障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满期保障
 
  生存至满期,组合计划终止,给付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即10.92312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特定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即6万元,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组合计划继续有效。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即40万。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即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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