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
【保险产品特色】
交费短保障长:交费10年,保障30年
观察期180天:观察期为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
高额返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返还鸿康两全(2013版)与附加
重疾险所交保费的130%
重疾全面“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额外增加10种重疾保障,同时新增10种特定疾病保障
高额意外:意外身故额外赔付最高达附加
意外险基本保额的400%
【保险案例】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以下简称组合计划),其中“鸿康两全(2013版)+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700.2元;“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48.6元;10年交,保险期间30年,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保障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满期保障
生存至满期,组合计划终止,给付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即10.92312万元。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特定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即6万元,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组合计划继续有效。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即40万。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即8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