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景女士驾驶的A车与B车相撞,无人伤,但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交警在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景女士与B车车主经交警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各修各车”。
但事后景女士的A车修车花费20000元,B车修车花费3000元。景女士以为如按照调解协议“各修各车”,则A车和B车的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双方20000元和3000元。然而承保景女士的甲保险公司告知她:由于她的车损失金额超过了交强险“互碰自赔”2000元的限额,根据保险条款和交强险“互碰自赔”规则,在双方同责的情况下,甲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双方全部损失的一半,景女士能得到的赔款为11500元,双方另一半损失应由承保B车的乙保险公司承担。
但当景女士找到B车保险公司时又被告知:公司已严格按照双方“各修各车”的协议向B车车主赔付了其损失的3000元,景女士的损失应由自己承保方的保险公司承担。
如此一来,景女士得不到足额赔付,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双方自定协议“各修各车”行不行?
据记者了解,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与对方自定和解协议“各修各车”,等于放弃对事故另一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会导致保险公司丧失了向事故另一方的代位求偿权,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景女士与对方车主在保险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自定协议约定“各修各车”,就存在法律风险。
保险专家表示,许多保险消费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面急于解决事故纠纷,另一方面对保险条款和理赔规则不太了解,往往容易忽视双方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认为自己损失多少都应由自己的保险公司承担,擅自签订“各修各车”协议,会给后续保险理赔带来诸多麻烦。
>>专家建议
为减少法律风险和合同纠纷,专家建议保险消费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切勿擅自和解。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双方对事故发生都负有责任且损失数额较大,应该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前,消费者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切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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