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家住日照的陈老汉经人介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对一般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0时至2013年5月20日24时,陈老汉按约支付了保费150元。
2012年7月的一天中午,51岁的陈老汉在自家农地里干活时因天气太热中暑,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不幸身亡。不久,陈老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称,陈老汉在干农活时中暑死亡,属于因疾病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陈老汉的家属在百般无奈之下,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2013年11月,东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老汉亲属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庭审中,双方就中暑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发生了激烈争执。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而陈老汉中暑死亡的本质,是由于高温诱发疾病而引起身体机能失常,从而使人身中枢功能发生障碍,最终导致器官功能衰竭引发死亡,这属于疾病死亡,并非意外事故死亡。
因中暑身亡到底属不属于意外伤害呢?据办案法官介绍:“意外伤害的确是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而本案中,导致中暑的原因虽然是体内的热量过度积蓄,但热量积蓄所导致的后果却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导致,且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也未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应当认定为陈老汉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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