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险企在存放资本保证金时由事先审批转为事后备案,并降低了存放银行的门槛。《办法》指出,险企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而2011版办法则要求必须为两家以上,且此次存入银行范围也有所扩大。由此前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调整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对于资本保证金的安全性要求丝毫没有放松。《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存放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而资本保证金所存入的银行,须与险企不具有关联方关系。资本保证金主要以定期存款或大额协议存款存入银行,存款期限不得短于一年。除了用于清偿债务外,均无权动用部分资金,在存放期限内不得改变存款性质,更不得质押融资。保监会强调,如果协议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办法》还调整部分资本保证金提存金额的要求,如增加注册资本或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低于法定要求的,可按实际增资金额或汇率变动差额的20%提存。最惠宝创始人陈志文指出,这就是减少行政审批的表现,还给险企更多自主权,在处理到期保证金时更加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