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分红险种
一般以10年为底限设计,最大的特色所在,便是“保险满期生存保险金”这一条款。10年或更长的投保期限后,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便会如数给付相当于多年累计保费总额略有升值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累积红利。
满期生存保证金便是投保者在保险计划开始时可选择确定的储蓄目标。加上保险公司每年的红利,投保者的收益将可能远远超过预期。如在保险期满前终止保单,投保者也可获得按保单累计年期而确定的保单现金价值和保单终止前的累积红利。
举例
假设一名30岁的被保险人,于2002年8月1日投保了20份某保险公司的储蓄分红型保险,共缴纳20000元保费,则2012年8月1日可领取22880元,外加若干红利。
储蓄分红险种的红利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累积生息,即红利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计息,全部累积红利在合同终止时领取,又或是按年领取红利等,不一而足,依各保险公司的具体产品各有不同。
固定收益上限
根据保监发[1999]93号《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意思就是说储蓄型保险在不计算分红的情况下之考虑保单固定收益的话,年化复利收益是不会超过2.5%的,对于大陆内各家保险公司都一样。(香港地区保险公司不受到保险法的限制,所有在大陆内销售的保险均受此限)
储蓄险误区
首先,少儿通常并不需要寿险,因为从经济角度讲,绝大部分儿童并非家庭经济支柱,失去子女对父母最大的打击是精神层面的,而非物质、经济的。因此,投保寿险意义不大。同时,少儿寿险的保额有着明确限制,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承保限额最高10万元,目的是尽可能规避道德风险。若父母为孩子投保很多寿险,保费其实是浪费了。
第二,储蓄型保险虽然有着越早投保,费率越低的特点,但父母在考虑时不该忽视保费的时间价值。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不同年龄投保所需保费都是考量了死亡率、性别、教育金返还时间、数额等各方因素的,并不存在在某年龄投保最划算这样的情况,因此,家长无需执着于早些为孩子投保,徒增缴费压力。
第三,家长不该期望一份周全的保险保到老,因为孩子成长的每一步都在变化着,他所处的家庭环境、经济环境、生活环境都不会一成不变,因此,一份你现在看来十分满意的保险产品,在多年后可能价值已明显缩水。与其放眼不确定的未来,不如更扎实地看待现在,真正考虑给孩子带来风险的因素,并最大程度排除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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