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拓宽了保险业发展空间,但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销售误导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此次新公布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加强了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监管,提出四项主要原则: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三是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四是强化市场退出管理。
此外,《管理暂行办法》还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其适用的对象包括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其中,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定义为除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三方平台不得代收保费
对消费者来说,《管理暂行办法》带来的最大利好,是网络销售平台和第三方网上销售平台也将受到严格监管,且对投保安全性也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应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为了防止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风险,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活动,《监管办法》还明确指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移支付给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同时,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中介或信息技术等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而且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其他未约定的利益。
另一方面,新规也对网络“模糊宣传”的重灾区进行规范,明确销售网络保险的网站页面要公布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此外,还要公布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销售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公布的保险产品为
分红险、
投连险、
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此外,产品销售方保险机构本身也被书面要求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