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障
在金先生年满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金先生于鑫裕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金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鑫裕重疾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鑫裕重疾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金先生于鑫裕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金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鑫裕重疾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在金先生年满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金先生于鑫裕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金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鑫裕重疾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本公司除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给付10万元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3.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在金先生年满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金先生于鑫裕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鑫裕重疾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金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2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护理保障
自鑫裕护理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金先生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若金先生达到鑫裕护理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鑫裕护理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金先生达到鑫裕护理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护理保险金。
1.鑫裕护理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鑫裕护理合同现金价值。
自金先生年满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起至鑫裕养老合同终止前,若金先生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鑫裕护理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20万元护理保险金。
5.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在金先生年满8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若金先生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鑫裕意外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10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6.疾病身故保障
若金先生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照鑫裕养老合同和鑫裕护理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若金先生疾病身故属于鑫裕重疾合同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还将按照鑫裕重疾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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