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的萌发
众所周知,火灾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比海上保险要晚。火灾保险最初只承担火灾、爆炸等责任,后来扩展到承保雷电、暴风雨、洪水,乃至地震等责任,但人们仍习惯沿用“火灾保险”的名称。
中世纪,欧洲某些手工业者所组织的行会,曾对其遭遇火灾的会员给予经济救助,这是产生相互保险关系的开始。到1118年,在冰岛的法律中规定,要村民组织火灾相互保险,村民定期缴纳一笔钱,作为火灾损失补偿基金。虽然这还不是保险的组织形成,但已是保险的雏形。
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催生了现代火灾保险的发展。伦敦大火全城80%的房屋烧毁,要恢复一个新的伦敦城是何等的艰难。事后人们意识到灾害是难以避免的,但可采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担这种危险。火灾发生后不久,伦敦便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险的商行。1681年,这家火险商行改组为合资经营的火灾保险公司。
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各国相继发生了产业革命,工业技术的大革新,机器的普遍使用,使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大量增加,这在客观上要求火灾保险进一步发展,相应增加火灾保险公司的数量。德国在18世纪初成立了火灾保险总局。美国的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于1752年创立。
19世纪初,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得到大量发展,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也逐渐扩大如雷电、暴风雨、洪水、地震、崴崩、泥石流等,乃至火灾后的利润损失都可作为附加险予以承保。
火灾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多以后,就产生了竞争,为了限制同行业间的过度竞争以及规定统一承保办法,从19世纪开始,欧洲各地陆续出现了保险公司同业公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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