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刚到鹤山市宅梧镇某木材加工厂上班的第二天,外来务工人员焦晓辉(化名)就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受伤,导致左上肢、左肩部大面积皮肤撕脱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下肺挫裂伤。事故发生后,焦晓辉在医院治疗了近3个月,出院后又休息了近4个月,身体才康复。工厂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双方因受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宅梧司法所及时介入调处。
各方诉求
焦晓辉:木材加工厂工伤赔偿10万元。
工厂代表谢吉初(化名):赔偿金额过高,工厂无法接受。
调解现场
“焦晓辉到我厂上班第二天在操作木材加工机器时就受伤,我厂已为其付清了医疗费用近15万元。现在还要赔偿10万元,我厂不能接受,而且也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厂不再对他作任何赔偿。”工厂代表谢吉初说。
“是厂里接收我来工作的,我也是在工作时受伤,现在我身体虽然治愈,但身体已经造成了损害,工厂一定要作出赔偿才行。”焦晓辉也说出自己的赔偿要求和理由。
“你要求工厂赔偿10万元,你要有依据,否则工厂决不给予赔偿。”谢吉初坚决地说。
“如得不到10万元的赔偿,我将堵厂大门,不让车辆出入,你们工厂也别想经营了。”焦晓辉情绪激动地说。
鹤山市宅梧司法所所长李芳荣首先安抚了双方的情绪,并劝导焦晓辉说:“如你以采取堵塞门口、阻碍人员车辆通行的途径来维权,不但妨碍了交通和公共安全秩序,也有可能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如造成严重后果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芳荣又对谢吉初说:“工厂生产经营要落实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正确妥善处理好劳动安全事故,工厂生产经营才不会受到影响。你工厂与焦晓辉形成了用工关系,虽然未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焦晓辉在你工厂工作时受伤,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工厂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谢吉初听后点头说:“我厂同意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焦晓辉作相关经济赔偿。”
李芳荣再劝导焦晓辉说:“根据本案,你提出10万元的赔偿数额过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你想取得工伤赔偿,先要经过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当然,你们也可以不经过以上程序,经双方协商各项赔偿金额。”
经耐心、细致调解后,焦晓辉最终同意了调解方案。
达成协议
1、工厂方同意一次性各项赔偿合共58000元给焦晓辉。
2、焦晓辉接受赔偿款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互不追究责任。
调解员提醒
本案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虽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应在工作保险条例的范围内按《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及项目》的规定赔偿劳动者受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处理解决纠纷,如采取违法方式表达诉求,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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