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中国保监会公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
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订,将“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修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对实际存续期间在五年期以下(不包括五年期)的产品进行规范。《通知》将于2016年3月21日起实施。
业内表示,《通知》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有利于人身保险业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四大内容。一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二是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三是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四是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保监会报告,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以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管控。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已经超过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为防止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产生流动性风险,《通知》同时采取了部分缓冲措施:一是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二是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通过上述两项缓冲措施,可以给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保险公司提供结构调整的时间,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