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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伪造代签名 保险公司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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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业务员都将难逃其咎。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匹配,或极有可能催生出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近日笔者从多方收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签名、伪造签名,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企提供一定借鉴。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幸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也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告知。由于双方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是否成立出现分歧
 
  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实属于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究竟双方谁是谁非,具体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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