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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伪造代签名 保险公司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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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业务员都将难逃其咎。
 
  险企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虽属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字,但是该保险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多的时间,投保人也按期缴纳了保险费,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成立。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实告知或者过失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吴先生对业务员代为签字的行为未表示否认,则视为同意,因此,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成立后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该案中吴先生的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依法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应当由吴先生本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
 
  不过,在该案中,因代签字投保人吴先生因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固然应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当知悉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有责任提示投保人,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并要求其亲笔签字。显然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违反职业规定,在没有得到投保人吴先生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吴先生签字,致使吴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代理人的失职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经调解,本案最终进行了通融赔付,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2.伪造客户签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电话回访发现问题
 
  去年某保险公司通过日常电话回访致电投保人周先生:是否收到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已详细了解合同内容?但周先生却称从未买过该公司的保险,更未收到过该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声明保险合同中的签名也非他本人亲笔签名。
 
  颇为蹊跷的是,经过双方核对,合同中所列的客户资料的确是周先生的个人资料。这是为什么呢?周先生颇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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