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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伪造代签名 保险公司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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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业务员都将难逃其咎。
 
  根据进一步了解发现,周先生和保险合同上署名的代理人何某原本认识,何某也曾向周先生招揽过保险业务,但周先生一直未有投保打算,并称不明白为何自己的资料会出现在这份保险合同中。因此,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取消这份并不是由他本人签名认可的保险合同。
 
  最终保险公司认定是代理人何某个人造假。据介绍,为了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制度考核,以获取相关的津贴费用,何某就利用周某的资料填写投保单,并伪造投保单及保单签收条上客户的签名。
 
  保单非本人签名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而且在保监会相关规定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凡是发现代理人再有代签名或误导客户代签名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与该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
 
  本案中,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周先生并没有在原投保单上签名认可,也从未出示过其他书面材料认可此份保险合同。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客户本人的意愿,保险公司取消了此保险合同;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也解除了与何某的代理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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