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结果显示,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新旧体系平稳过渡。一是偿二代下风险综合评级(IRR)制度首次运行;二是首次开展全行业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三是提高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四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数据显示,首先,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较高。今年6月末,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偿二代下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8%、250%、418%,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55%、227%、418%,均远高于100%和50%的达标标准。二是达标公司的数量和资产占比均接近100%。6月末仅有3家小型保险公司不达标,达标公司的数量占比达98%,资产占比达99%。三是资本实力逐步提高。全行业6月末的偿付能力溢额为19054亿元,比年初增加649亿元,增幅为3.6%,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四是从风险综合评级看,按照偿二代监管标准,160家保险公司中,风险低的A类公司和B类公司分别为54家和103家,合计占比达98%;风险较高的C类公司和D类公司分别为1家和2家,合计占比仅2%。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副主任郭菁表示,自2016年1月偿二代正式实施以来,保监会全面推进偿二代实施工作,持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保持充足稳定,偿二代实施达到良好效果。偿二代实施以来,不达标公司已由初期的13家减少到二季度末的3家。而偿二代下不达标公司普遍存在业务结构不合理、高风险资产占比较高等问题。
据悉,偿二代第二支柱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建立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资本要求会降低,最高可降低10%;风险管理能力差的公司,资本要求会提高,最高可提高40%。2016年上半年,保监会在原有已采取监管措施基础上,对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公司下发了4次监管提示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公司和分类监管评级为C、D类的公司采取了严厉的监管措施,其中限制投资范围1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1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1家次,及时防控了行业风险。
郭菁表示,“SARMRA是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提高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能够更加全面反映保险公司的产品、投资、再保险等风险,风险识别能力显著增强。从偿二代实施情况看,达到了制度设计初衷,取得了良好效果,科学全面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支持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影响力。
郭菁还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新国十条要求,以偿二代实施工作为核心,加大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防范各类偿付能力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