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主险和附加险的累计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满期仍然生存且未领取任何主险及附加险的保险金,本公司将按照主险和附加险的累计已交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保障
1.意外身故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并返还主险和附加险的累计已交保费(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将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并返还主险和附加险的累计已交保费,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3.意外烧伤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本公司将按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烧伤程度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并返还主险和附加险的累计已交保费,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四、双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导致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本公司将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保险金:
(1)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
(2)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且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事故。
五、三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本公司将在给付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二倍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意外残疾与意外烧伤同时发生,本公司将按上述意外残疾保障与意外烧伤保障两者金额的较大者予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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