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
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值于“所交保险费”以年复利5%累积至身故保单年度末的金额,“所交保险费”以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倘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值于自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5周岁所有未领取的生存年金的总和。
二、生存年金
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满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开始给付生存年金,以后各年的生存年金将在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时给付。每次给付的生存年金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本公司对生存年金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自动终止。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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