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保额给付。
2、全残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致全残,按保额给付。
3、生存现金:在合同生效后的第9、18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分别按保额的10%给付。
4、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保障7种女性常见原位癌,按保额的20%给付且以20000为限。一经给付,本项责任终止。
5、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患有该病种,按保额的20%给付。一经给付,本项责任终止。
6、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保障15种重大疾病,按保额给付。一经给付,主保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都终止。
7、贺喜金: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生育第一胎,按保额的1%给付给每一新生儿,此项责任终止。
8、妊娠期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保障在被保险人45周岁之前患4项妊娠期疾病之任一种,按保额的20%给付,此项责任终止。
9、新生儿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且被保险人45周岁之前生子的,新生儿患5中常见先天性疾病之任一种,按保额的20%给付,此项责任终止。
10、其他保障:A.周年红利B.现金价值
备注
投保年龄:16--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
交费期限:10年交、2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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