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30天至60岁
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四岁期间身故,则其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岁20%
满1岁但未满2岁40%
满2岁但未满3岁60%
满3岁但未满4岁80%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3)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各期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仍然生存,投保人将获得等值于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
保额递增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将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生存现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投保人将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
增值红利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缴费方式
缴8年、缴12年、缴15年、缴20年、至54岁、至59岁。
举例说明:
小王今年30岁,是一名公司内勤,他购买了保额为10万元的聚宝盆,并选择年缴至59岁。
身故保障:10万元+递增的保额+累计至当年的增值红利
生存利益:
1、生存现金:每三年,可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8%的生存现金,即8000元。
2、年满80岁,可获得10万元满期金+递增保额+增值红利。
每月省下大约566元,小王就拥有了上述保障,外加享有随保险合同附赠的美国国际支援服务。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