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
构成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额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按下述方式重新确定: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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