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限
二、保单红利
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3、特别红利
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年期,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每份1000元。
(二)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确定。
(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限额。
五、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逾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可以将本合同转为本公司认可的非分红保险。
六、保单质押贷款
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减保
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按份等比减少,并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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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家采用保额分红方式,首家专设终了红利
二、年度红利一经分配即为保证,且继续参加未来红利分配
三、保险收益免税,收益完全自享
四、终了红利平滑年度分红水平,分红更充分
五、人性化保单质押贷款、减额交清和减保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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