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安保险拒赔之后,该男子的父母将平安寿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对方支付20万意外伤害保险金及利息。福田法院一审认为“猝死”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范畴,遂驳回其诉求。原告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
酒店用餐摔下楼梯致死
潘先生家属诉称,2009年8月,潘先生向平安寿险购买了平安倍保安行两全保险,包括主险“安行两全保险”和附加险“安行意外保险”两个险种,保险期限为15年,已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事故发生后,潘先生家属作为法定受益人向平安寿险提供了相关的保险理赔资料,但平安寿险仅同意支付“安行两全保险”1442.7元,对于安行意外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平安寿险认为事故不符合安行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未予赔偿。
潘先生家属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平安寿险应承担的意外身故保险赔付责任。因此,潘先生家属将平安寿险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及利息。
保险公司认为不属“意外死亡”
面对潘先生家属的诉求,平安寿险一方则表示,原告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保险金为意外保险金(法律规定的意外伤害概念,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
而潘先生的死亡,经法医鉴定为“猝死”(猝死的法律概念为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患有潜在的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非暴力死亡),是由疾病引起的死亡,而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
福田法院一审查明,关于潘先生死亡原因,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中死亡原因列明“猝死”字样,而背面由潘先生妻子和妹妹签字确认,“同意公安机关结论”。因此法院对潘先生死亡原因为“猝死”的结论予以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潘先生家属的诉求。
二审:家属提出死因非“猝死”
潘先生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市中院二审开庭时,潘先生家属一方表示,根据1979年国际心脏病学会、美国心脏学会和197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而潘先生从受伤到死亡,前后经历了近43个小时。他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为“猝死”,显然不当。
而平安寿险一方则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对潘先生死亡原因的认定为“猝死”。
法官随后组织了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因平安寿险律师为一般代理,无调解权限,因此法庭未当庭组织调解。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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