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期还本长寿增福
生命保障爱心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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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期间;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示例如下:
张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福禄双喜两全保险,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71,210元。
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17,121元。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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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化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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