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财有利多重收益,分红添彩,抵御风险,保值增值。
二、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额赔付,有力保障。
三、满期有礼满期给付,保全资产,稳健理财,投资有礼。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期分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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