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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福宝两全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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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红福宝"作为分红险产品,是保险市场上最成熟的险种之一。在日前第三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中,"红福宝"被评为"最佳理财保险产品"。

  红福宝保险利益:

  投保年龄:90天—7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20年或30年。

  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每份年交保费1000元,有3年限期年交和5年限期年交两种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生存,自合同生效日起,每经过2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末给付。

  2、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3、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我们按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我们按条款约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5、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满期保险金。

  红利事项

  在合同有效期间,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红利。红利采用累积生息方式,即每年分得的红利按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合同终止时给付。发生身故给付或退保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分红是不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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