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型:两全保险
保险期间:定期
消费型/返还型:返还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四个保单周年日,及其后每两个保单周年日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终止。
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的年龄未满13周岁,则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16周岁、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高中教育金”予被保险人。
大学教育金
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大学教育金”予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对比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所有已缴保险费超出所有已领取的生存金的剩余部分(生存金包括“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按其中最大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对比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所有已缴保险费超出所有已领取的生存金的剩余部分(生存金包括“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按其中最大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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