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
投保年龄
30天至57周岁;
缴费期限
3年/5年
保障期限
至105岁
产品特色
短期投入,快速回报\n到期祝寿,超额返本\n身故全残,多重呵护\n保单分红,额外惊喜\n提前满期,养老无忧\n资金安全,灵活变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1.本公司将每两个保险年度[3]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二、身故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全残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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