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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有储莆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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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是关于两全保险有储莆的双重性质的详细介绍。

  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两种表示方法:

  (1)以特定年数表示,如10年期、15年期两全保险。

  (2)以特定年龄为保险期满日,一般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60或65岁为保险期满日。无论哪种两全保险,保险公司在给付死亡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由于集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为一体,所以投保人若既想在保险有效期获得保险保障,又希望在年老退休后能有一笔较大的收人以供生活,往住投保以60岁或65岁为保险期满日的两全保险:如果既想在保险有效期获得保障,又想以储蓄为目的,希望一定时期后有一笔较大的收人为特定目的支出,往往投保定期(5年、10年等)两全保险。

  从寿险精算的角度来看,生死合险是同一期限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净保险费的总和,所以其保险费较高,超过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的保险费水平。从寿险保单的经济价值上看,生死合险中的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随着投保时间的延伸向相反方向发展——保障递减,储蓄递增即保单中的风险保额逐年递减,至保险期满为零,而准备金则逐年递增至期满日为全部投保金额。因此可以认为,生死合险最能体现人寿保险中保险与储蓄的两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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