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4)若按上述第(2)、(3)项的约定计算出的身故保险金数额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示例
金先生为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金贝贝购买10份鸿福人生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310元,3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1、生存金:贝贝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2年可领取1800元,直至终身。上述生存金如留在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到30周岁时累积生存金可达42185.10元,到60周岁时累积生存金可达144579.40元,到80周岁时累积生存金可达284952.43元,到100周岁时累积生存金可达538481.73元。
2、祝寿金:贝贝61周岁后,每5年可领取一次祝寿金9347.4元,最多可领取6次,累计56084.40元。上述祝寿金如留在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到86周岁时累积祝寿金可达83762.49元,到100周岁时累积祝寿金可达126698.28元。
3、身故保障:18周岁前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18周岁后如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即50000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即56084.4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即20000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即56084.4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保险金数额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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