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特色
1、教育保险金涵盖子女小学、中学及大学教育费,教育子女没烦恼。
2、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无后顾之忧。
3、分红保险。保户可分享公司投资回报。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第一个保险单年度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的一点一倍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二)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六周岁、九周岁、十二周岁及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三)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1周岁。
2、交费年期:年满型:3年、5年;岁满型:交费至18周岁。
3、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承保年龄:最低年龄:出生满30日且正常出院。最高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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