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的赔偿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生存满3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祝寿金。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责任免除:
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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