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友邦守卫人生两全保险
发行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保障保险
保适合年龄:缴费20年,
投保年龄:18—55岁;缴费至59岁,
保险责任:主合同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附加合同包含的30项重大疾病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多样性硬化
27)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9)植物人
30)肌营养不良症
以上30种重大疾病中第1-25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
·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请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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