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倍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2、自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二)、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
2、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四十,分别给付。
3、被保险人于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
4、自被保险人于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三周年之日被保险人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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