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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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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华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作为一款储蓄型险种,规划孩子成年之后和“三十而立”之前不同阶段的重要需求,即在18~28岁期间,按照不同比例给付大学教育金、创业金、深造金和婚嫁金,同时兼有身故保障功能。

  产品特色

  储蓄型险种,规划孩子成年之后和“三十而立”之前不同阶段的重要需求,即在18~28岁期间,按照不同比例给付大学教育金、创业金、深造金和婚嫁金,同时兼有身故保障功能。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保险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21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深造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8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上“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保险交费期间,若投保人(被保险人父母之一)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以后续期保险费。

  风险提示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款)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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