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
保险公司
投保年龄
最低为出生满30天,最高为:\r\n交费时间为10年,则投保年龄上限为60岁;\r\n交费时间为15年,则投保年龄上限为55岁;\r\n交费时间为20年,则投保年龄上限为50岁
缴费方式
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以一千元为单位,最低1万元,最高70万元
缴费期限
10、15、20年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产品特色
1、平安是“福”——二倍保额保障,工作阶段额外增加一倍:\n2、两年得“福”——每满两年返还生存金,保险资金流动:\n3、八八祝“寿”——八十八周岁祝寿金相送,尽享天伦之乐:\n4、年年报“喜”——七十八周岁每年领取敬老金,丰富晚年生活:\n5、预期之“财”——分享公司经营收益,每年获得分红。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已领取得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2、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导致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最大值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计算值一: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已领的敬老保险金:
■计算值二: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计算值三:被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及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当年度保险金额: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被保险人年龄在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含)至6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之间的,额外再增加1倍。(二)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每次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给付。(三)生命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四)敬老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78周岁至87周岁的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五)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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