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群
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确诊患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附险现金价值的较大值,主附险合同终止;若所患重疾为白血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当时附险现金价值的较大值,主附险合同终止;若确诊时未满3周岁,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乘以下表对应比例所得金额与当时附险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进行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主险现金价值的较大值,主附险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3周岁,按上述身故保险金乘以下表对应比例所得金额与当时主险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进行给付;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病或身故年龄不满1周岁25%(给付比例)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50%(给付比例)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75%(给付比例)满期保险金保险期满仍生存,给付主附险累计已交保费的128%,主附险合同终止。
产品特点保障期长,多种选择
保险期间可选择至70周岁或30年,保证您在中老年疾病高发期获得全面保障。
高额返还,保费增值
满期生存,不仅已交保费全部返还,更额外给付已交保费的28%。
重疾保障,自动升级
重疾给付保额与现金价值较大值,给予给您最大利益保障;并针对少儿、成人的发病特点分别设置不同保障病种,伴随成长自动升级。
易发重疾,双倍给付
若所患重疾为白血病,给予双倍保额与现金价值较大值。
重疾身故,双重保障
除重疾保障,同时享有同等额度的身故保障,一次投保,多重保护。
功能全面,保单无忧
具有保单贷款、减额缴清等功能,既能解决您的燃眉之急,又能保证保单持续有效。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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